
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想必大家仍记忆犹存,那就是通常为70年。在这70年的期限结束后,无需用地人主动申请,亦无需办理繁琐的手续,使用权便会自动得到续期。这个过程是不是很清晰了呢?
但在《民》正式实施之前,这一规定的解读似乎在这里画上了一个问号。那就是,关于续期是否需要支付费用的问题。我们知道,70年的出让金我们已经缴纳,若再需续期,不论是再续70年,还是50年、30年,我们是否需要再次交纳费用呢?这个问题虽然悬而未决,但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猜测。
不难理解,当初的制度设计已定,但为何在公众间却鲜有人敢提及此话题?在普通百姓的眼中,他们并不具备家的专业素养和思想觉悟。比如在上海、北京等城市,一套房产往往倾注了全家人的积蓄。当他们历经数十年终于拿到房产证,松了一口气,觉得终于有了安身之所,但他们又是否考虑过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呢?若距离下次续期只有短短几年之遥,再来一次续期的过程对他们来说,无疑是又一次的心灵煎熬。
如今,《民》已经正式实施,虽然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需再次办理手续即可继续居住,但对于续期费用的具体问题却仍未有明确的阐述。是否需要缴纳费用、如何缴纳、是减免还是全免,这些问题都留待日后依据法律行规的规定来处理。
观察现今浙江等地的实际操作情况,我们会发现即使使用权到期,也会为你自动续期。但在这个过程中,关于是否需要支付费用的问题暂时还未有定论。续期的是你的房产证、房屋登记和土地,这些都不会发生变化。但你需要进行重新登记,这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步骤。
至于未来是否需要支付费用,现在我们还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从民法原理的角度来看,这并无疑问。但有声音认为这与普通百姓的购房观念存在差异。他们可能会认为,我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房子难道不就像我家的祖宅一样属于我吗?房子归您,土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