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授在汕头大学文学院深入研究《诗》的历史内涵与礼仪功能。在他看来,《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与礼互为表里,承载着周人的意志。其在礼乐仪式中的演述,既有歌唱的方式,也有朗诵的方式。
《诗》的音乐性表现在它可以配合琴瑟等乐器进行演唱。但演唱《诗》必须遵循“歌诗必类”的原则,即所选的诗歌必须与典礼的主题及参与者的身份相符合。例如,《周颂清庙》《大雅文王》《小雅鹿鸣》《周南关雎》被誉为“四始”,它们在重大典礼上的象征意义使其具有很高的演唱频率。这些诗歌在周朝的典礼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如《清庙》在禘礼、相见礼、养老礼等仪式中的演唱,体现了周人对祖先的崇敬和对礼乐仪式的重视。
《诗》还有朗诵的演述方式。这种方式的运用,在《诗》中多有内证,如《小雅节南山》等诗篇都有明确的记载。同一首《诗》可以根据用诗者的需要,在歌唱与朗诵之间自由切换。朗诵相较于歌唱,更能准确地传达语音信息,因此在一些需要清晰表达思想的礼乐仪式中,朗诵被更广泛地运用。
教授认为,《诗》作为入乐的文本,承担着近音乐和近语言两种不同的礼仪功用。歌唱诗歌是近音乐礼仪功用的具体表现,而朗诵诗歌则更注重从语言层面突显《诗》的思想价值,以起到劝谏的作用,这是近语言礼仪功用的实现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