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时捷经典的“青蛙眼”设计,风靡了整个1970至1980年代的汽车设计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一设计的诞生,竟源于1940年代美律的束缚。得知真相后,不人感慨万分。
这一切背后的幕后,是机动车安全标准第108条。早在1939年,通用公司发明了封闭式光束大灯。到了1940年,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宣布冻结汽车大灯技术,所有汽车只能使用这种固定样式的大灯,形状也必须遵循两个7英寸的圆形设计。这一决策不仅影响了全球汽车设计的趋势,也使得之后的汽车大灯发展面临极大的挑战。
这种7英寸的封闭式光束大灯有其优点,如密封性好、不易污染、寿命较长。其缺点也同样明显,一旦灯丝断裂,整个大灯便需更换。
在当年的市场竞争中,三大巨头——卡迪拉克、克莱斯勒和纳什,虽然竞争激烈,却共同受制于这一法律,拥有了“共同的眼睛”。直到1957年,他们推动了一项新法律的通过,才终于打破了这一局面。允许了第二种大灯组合:四个5 3/4英寸的圆灯,即四圆灯设计。众多品牌立即采纳了这一新的大灯组合。
与此欧洲的矩形车灯设计仍在被视为非法,例如奔驰的全系车型。销往的欧洲车型不得不入乡随俗,有的转化为双圆灯,有的转化为四圆灯。
随着时代的变迁,汽车设备安全法规在1968年变得更加严格。除了规定只有已有的两种车灯组合被法律允许外,还要求大灯前面不能有任何遮挡物或装饰品。这一规定不仅让汽车制造商苦不堪言,也让车主们感到困扰。
正是这样的背景,催生了隐藏式大灯的流行。在六十年代,为了规避风阻,许多车型开始采用隐藏式大灯设计。例如1962年的莲花Elan,其隐藏式大灯可以在不需要时翻转回光滑的曲面,以减小风阻。而一旦需要,随时弹出的7英寸圆形大灯又能符合的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