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 无障碍通道设计
2.2.1 当无障碍通道存在地面高度差异时,应设置适合轮椅通行的坡道或缘石坡道。这些设施是为了解决地面高差,确保行动不便的人士能够顺利通行。对于路缘石的高差,应设置缘石坡道;其他高差则通过轮椅坡道来解决。这些坡道的具体规定参照本规范的第2.3节和第2.10节。
2.2.2 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应满足至少1.2米,特别是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通行净宽应不小于1.8米。这样的设计是为了确保轮椅的通行以及应急疏散的需要。通行净宽具体指的是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等无障碍设施两侧墙面之间的距离,以及门扇开启后的边缘距离。当通道的通行净宽达到规定标准时,可以容纳轮椅和侧身通行的人,或者两辆轮椅正面相对通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客房、住房内的走廊以及居室的套内空间。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等。这一条款根据近年来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并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
2.2.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检票口和结算口等应满足轮椅通行的需求,通行净宽不得小于900毫米。这一规定旨在为乘坐轮椅的人士提供方便,同时也为携带大件行李、推童车或视觉障碍的人士提供更安全的通行条件。
2.2.4 当无障碍通道上存在井盖或箅子时,其孔洞的宽度或直径不得超过13毫米,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这样的设计是为了防止轮椅被卡住或盲杖造成危险。这一条款根据近年来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并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
2.2.5 在自动扶梯、楼梯下部以及其他室内外低矮空间,当它们的净高不大于2米时,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这是为了防止头部碰撞,可以通过悬挂警示牌、地面围挡等方式进行提示。对于设置的安全阻挡措施,需确保其本身不会造成伤害。这一条款也整合了近些年实际情况和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