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岗职工而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过程确实较为复杂,若非专业人士,理解起来可能会有些许困难。
由于不同情况下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和标准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仔细辨别和确认。
为了便于大家自行判断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现将相关要点整理如下:
一、下岗职工的身份有国企与集体企业之分。
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其下岗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通常,社保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最早可追溯至92年,最晚为。这意味着,如果这两种类型企业的下岗职工的中存有最初参加工作时的招工登记表或招工调配令,那么他们在92年至之间的工作年限是可以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若中缺少这些关键文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便无法进行。
二、对于县级及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其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可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相比之下,乡镇等非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则不具备此资格。
三、无论属于国企还是集体企业,凡是经历过工作调转的下岗职工,必须提供正式的调转手续,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方可被认可。
四、对于有过临时工经历的参保者,若想将临时工工作年限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原单位转为正式职工;二是能够提供做临时工期间的工资流水记录。
五、若参保者曾受过、开除或除名等处分,无论其是国企还是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均无法认定。
六、对于由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参保者,其在国企和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分别认定的。在国企时期的视同缴费年限,仍按照国企的认定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