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国令

第 八十 号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常务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 胡

2007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用于保障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即从(具体实施日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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