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有关人士从烟台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获取信息,为了提升烟台市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效率,迅速推进全市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产管理法》以及《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其他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同时紧密结合烟台市的实际情况,近期,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起草了《烟台市闲置土地处理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
怎样判断一块土地是否属于闲置土地?
根据从《烟台市闲置土地处理实施办法》中获取的信息,闲置土地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国有建设用地在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之后满一年还未进行开发建设的;二是虽然已经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仅占应动工开发的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经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当政府行为导致土地闲置时,土地使用权人可按规定程序申请

在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若属于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土地闲置原因的说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属实后,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具体来说,包括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所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得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进行修改,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法按照原合同或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开发的,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情况除外;因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理土地上相关的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因生态环保、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以及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将按照土地出让或拨款价20%征缴闲置费
除此之外,若是因为其他个人原因,导致烟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情况。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提交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并同意,随后报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土地闲置费将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进行征缴。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土地闲置费将按照重新评估的当年市场价格的20%进行征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将按日加收未缴土地闲置费1‰的滞纳金。
最后,广大民众需要将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7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给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邮箱:tdly-6719017@163.com
联系电话:0535-6719037
传真:0535-6719027
信函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7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齐鲁晚报 齐鲁壹点 记者 孙晓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