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抗震性能鉴定活动,保障建筑安全,推动相关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既有房屋建筑的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所称的房屋建筑抗震性能鉴定(以下简称“抗震鉴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通过测量、检查、检测、调查、计算、验算、分析等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既有房屋建筑抗震性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专业、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屋建筑抗震鉴定指导,并具体负责全省抗震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抗震鉴定的机构需具备相应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计资质,并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企业承担范围不受限制,而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则主要承担中小型工程的抗震鉴定工作。开展房屋建筑抗震性能鉴定的机构也可同步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
想要从事抗震鉴定业务的单位,需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经过复核后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名录管理,对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单位需提交一系列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则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以下情况需进行抗震鉴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改变建筑功能或使用用途、改变使用环境或进行局部结构改造的建筑,以及遭受灾害或后结构安全受到影响的建筑等。
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应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全省房屋建筑抗震鉴定机构名录内的机构进行。鉴定工作由所有权人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和义务,约定鉴定人员、检测方式、时间、费用、纠纷解决方法等。
所有权人需提供原始资料,如岩土工程报告、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资料等,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补勘或工程质量检测。
抗震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鉴定,并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鉴定应以整栋建筑为对象,不宜以局部楼层或分户单元分离实施。
鉴定过程应按照一定步骤进行,包括收料、了解抗震设防标准、全面检查建筑状态、检测性能、计算分析、评定抗震能力、出具报告等。主要技术工作应由一级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现场工作记录由主要鉴定人员签字。鉴定测量、取样、检测等主要过程及关键环节应拍照或录像,长期保存。
如果需要补充工程或工程质量检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以一并委托抗震鉴定机构进行。
抗震鉴定报告应对房屋建筑的整体抗震能力做出评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提出加固措施建议和抗震减灾对策。报告应由主要鉴定人员编制,经内部校对、审核、批准,并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或鉴定专用章后生效。报告应标注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若建筑在有效期内进行了改造、改建,或地质环境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鉴定。
房屋建筑在进行施工图过程中,涉及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情形,应提供有效抗震鉴定报告。对于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进行抗震加固。现场鉴定工作应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在判定房屋无倒塌风险并确定紧急状态下人员可安全撤离的前提下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