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室效应气体(Greenhouse Gas,GHG)是指在地球大气中能够吸收并重新释放辐射的自然和人为产生的气态物质。这些气体对太阳发出的短波辐射几乎不吸收,但对地球表面释放的长波辐射具有强烈的吸收作用。其中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臭氧(O3)、氟利昂或氯氟烃类化合物(CFCs)、氢代氯氟烃类化合物(HCFCs)、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等超过三十种气体。这些气体共同构成了所谓的温室气体。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全球主要控制的温室气体种类有六种,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以及六氟化硫(SF6)。而在多哈会议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修正案则进一步规定了第七种温室气体——三氟化氮(NF3)。这一规定在全球范围内对控制温室效应气体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样明确界定了温室气体的范畴,具体包括在大气中吸收并重新释放辐射的自然和人为产生的气态成分,这些成分与全球规定的温室气体种类一致,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以及三氟化氮等。这一界定对于我国的环保和全球气候变化应对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