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泥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水泥入场时,必须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以及出厂日期等进行详细检查,同时需要对其强度和安定性进行复验,确保其质量符合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二)当对水泥质量有疑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重新进行试验,并根据复验结果使用。
(三)严禁混合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
关于抽检数量,按照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至少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检验方法主要是通过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来进行。
对于砂浆用的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采用过筛的中砂,并需确保不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二)砂中的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都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三)对于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通过试配满足砌筑砂浆的技术条件要求。
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级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天和2天;存储在沉淀池中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三)石灰膏的用量应以稠度(1205) mm 进行计量。
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砂浆代替同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砌筑砂浆的配置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等相关规定。配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允许偏差为:水泥及各种外加剂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5%。
对于砌筑砂浆的搅拌,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从投料完成时起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少于120秒。
(二)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外加剂的砂浆不少于180秒。
(三)对于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和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规定。
(四)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搅拌时间或产品说明书中的采用方式宜按掺外加剂的砂浆确定。
对于湿拌砂浆的使用,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根据气候条件采取遮阳、保温、防雨雪等措施。严禁在储存过程中随意加水。
三、关于砖砌体工程:
在砌体砌筑过程中,使用的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块体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严禁在同一楼层混砌不同品种的砖。
在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时,应提前1至2天适度湿润砖块,严禁使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的砖进行砌筑。对于承重墙的每一层的最上一皮砖以及阶梯水平面和外皮砖,应使用整砖丁砌。在拆除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及其支架时,灰缝砂浆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半盲孔多孔砖的封底面应朝上砌筑。在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清理接槎处表面,洒水湿润后填实砂浆并保持灰缝平直。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块应按数量进行验收,抽检数量按标准规定执行。在抗震设防烈度较高的地区进行施工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内外墙分砌措施。对于不能同时砌筑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应符合规定要求。砖砌体的组砌方法应正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等要求也需符合规范规定。此外专家还解读了关于块体湿润程度的规定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后面段落重复了上文内容似乎并不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