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吒之魔童降世》无疑是今年暑期档的一匹黑马,赢得了口碑和票房的双丰收。最近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作为电影的发行方,在电影大红大紫之后注册了1818个与《哪吒》相关的商标,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对于此事,有人指责光线影业反应过度、急功近利,认为这些商标成了“工具”,甚至有人认为哪吒是祖宗留下的公共资源,不能被个别企业独占。事实真的如此吗?
通过查询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网”,我们发现当事方并没有注册“哪吒”商标,而是注册了与电影相关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吒儿”、“混天绫”、“殷夫人”、“敖丙”等商标。并不存在独霸“哪吒”商品的问题。
我国的《商标法》明确了“注册优先”原则。只要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与他人的商标混淆,并且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所禁止的情形,就可以注册成商标。“传统文化形象”从来不是拒绝注册的理由。注册“哪吒”、“孙悟空”等商标,一直是正常的商标操作,并非侵犯公共资源。
第三,从商业角度来看,光线影业申请注册1818个商标的行为也并不荒谬。商标注册是按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进行的,当事企业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里注册了“吒儿”商标,是根据自身需要防止被其他公司恶意使用或未来可能开拓的新领域。为了预防自家商标被他人打擦边球,企业通常会对原始商标相近的表达、拼音形式进行尽可能多的注册。
这1818个商标都是基于《哪吒之魔童降世》自身的创意和形象,没有涉及对公共资源的独占。目前的社会对某些公司、个人故意抢注商标、侵占公共资源表示担忧。《商标法》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约束措施。如果有公司或个人故意抢注商标,其他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
对于“抢注1818个商标”这一事件本身也出全社会在知识产权意识和常识方面的短板。我们不能用道德直觉来代替法律判断。对于像哪吒这样的传统文化形象,只有在创新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需要保护企业的创新和正当商业利益,而不是简单地认为谁都可以来分一杯羹。否则,最终可能会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
